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05

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附民字第9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九七號   原   告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高雄市苓雅   法定代理人 蔡文拱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二二八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其陳述如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 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 志 瑩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書記官 林 宜 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