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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20

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附民更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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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更字第四號   原   告 丙○○   原   告 乙○○   原   告 戊○○   被   告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丁○○   被   告 建台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自更字第三三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及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自更字第三三號 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另原告係同時以被告東雲股份有限公司及建台股份有 限公司分別為依民法之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根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怡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福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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