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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8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2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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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六四三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針筒肆支、摻有第二級毐品安非他命吸管參支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嫌施用第一級毐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毐品安非 他命,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期滿後,經本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以八十 九年戒毐偵字第一二四六號為不起訴處分,則其所持有之施用工具摻有海洛因毐 品針筒四支、摻有安非他命毐品吸管三支,應屬違禁物,爰請宣告沒收等情。 三、經查,上開主文所示之扣押物,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於八十八年一月二 十七日以高市警鹽分刑字第0一0五0號移送被告甲○○涉嫌施用海洛因、安非 他命毒品案件隨案移送之扣押物,今該案件業經檢察官以被告經交付強制戒治期 滿為由,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二四六號),而上開扣案 之針筒摻有海洛因,吸管摻有安非他命等情,有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綜合醫院檢 驗報告單二紙附卷可稽;是本件扣案之物應屬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無 訛,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之聲請宣告沒收乃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 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淑 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馮 欽 鳳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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