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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8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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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六一四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零點壹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第一級毐品海洛因,為警於八十七年七 月二十三日十五時十許查獲,扣得海洛因一包(淨重0.一四公克),嗣經將被 告送強制戒治,因強制戒治交付保護管束期滿,經本署以八十九年度戒毐偵字第 六五五號處分不起訴確定在案,爰請宣告沒收等情。 三、經查,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0.一四公克)係高雄縣警察局 湖內分局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以湖警刑移字第四一三號移送被告甲○○涉嫌 施用海洛因毒品案件隨案移送之扣押物,今該案件業經檢察官以被告經交付強制 戒治保護管束期滿為由,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六五五號) ,而上開扣案之毒品一包其成分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 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是本件扣案之物應屬第一級毒品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本 件之聲請宣告沒收乃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淑 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馮 欽 鳳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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