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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5

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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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О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 ,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詐欺案件,經依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出具現金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在案 ,茲因該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應將具保人所繳 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經查 ,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戶籍住所及其所陳報之居所,分別傳喚、拘提,並另囑託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復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分別傳喚、拘 提均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 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前揭 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 淑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恩 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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