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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08

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年度自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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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字第九號   自 訴 人 乙○○   自 訴 人 丙○○   被   告 甲○○○○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由豪   被   告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宗仁 右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法人為刑事被告,除有明文規定外,在實體上不認其有犯罪能力,在程序上不 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故以法人為被告而起訴,即屬違背規定,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八九四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被告甲○○○○份有限公司及東雲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組織之法人,並非自 然人,而自訴人所訴之犯罪行為,法律上又無對於法人處罰之特別規定,在程序 法上自亦無當事人能力,自訴人對之提起自訴,即有未合,依上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代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韻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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