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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2

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10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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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三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犯偽造文書等罪,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 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偽造文書等罪,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 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惟查被告於本院以九十年度訴 字第一0三九號案件調查時,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具保人甲○○經通 知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接受調查,被告再經本院依法拘提無著,其已然逃匿等情, 有保證金收據乙紙、送達證書二紙,拘票一紙、高雄市政府前鎮分局九十年十二 月二十四日高市警前分刑字第一九0四五號函所附之拘票及報告書各一份及法務 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一份各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 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查證屬實,有本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乙紙附卷足憑。 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上開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程克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梁瑜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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