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29

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1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嘉 興                      法 官  施  柏 宏                      法 官  廖  建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  文 政 中  華  民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