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8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7年度重訴字第4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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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四八四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八十九年六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涉有背信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
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五號
案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蕙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