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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8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7年度重訴字第4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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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四八四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八十九年六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涉有背信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 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五號 案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蕙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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