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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2

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8年度簡上字第2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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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五九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承辦法官依序關於「審判長法官陳嘉惠、法官陳嘉惠」記載,應更正為「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法官莊松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審判長法官 林水城 ~B法   官 莊松泉 ~B法   官 陳嘉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蔡金保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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