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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0

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8年度簡上字第2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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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五九號   抗告人即   上訴人  甲○○○   相對人即   被上訴人 乙○○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民國八十八年簡上字第二五九號排除侵害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 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嘉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蔡金保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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