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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3

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8年度訴字第22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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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四一號   上 訴 人 庚○○   即 原 告 戊○○         丙○○         乙○○         丁○○   被上訴人  高雄縣政府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被上訴人  高雄縣立文山國民中學 設高雄縣鳥松鄉○○路三一號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己○○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八日裁定, 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 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管安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王美慧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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