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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9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8年度訴字第28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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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八三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律師         蔡淑媛律師         歐陽志宏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鐘乾炳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追加起訴分割坐落高雄縣美濃鎮○ ○段四八六地號土地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該追加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佰肆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楊智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賴易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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