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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7

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亡字第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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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亡字第五十號   聲 請 人 陳聯鏡   相 對 人 李哲元 最後住所:高雄縣○○市○○路○段○○巷○○號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李哲元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李哲元於民國五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李哲元之遺產負擔。 事 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同母異父兄長李哲元(民國三十二年五月二十八 日生),於民國四十六年八月間因不明原因離家後行方不明,經多次探查,仍不 知下落,迄今生死不明,失蹤已逾四十三年,前經聲請鈞院准以八十八年家催第 六十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 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並提 出八十八年家催第六十四號裁定、登報證明各一紙為證。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之同母異父兄長李哲元(民國三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生),於民國四十 六年八月間因不明原因離家後行方不明,經多次探查,仍不知下落,迄今生死不 明,失蹤已逾四十三年,前經聲請鈞院准以八十八年家催第六十四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等情,有前揭聲請人所提出八十八年家催第六十四號裁定、登報證 明各一紙為證,並經證人即聲請人之妻彭彩琴於九十年一月十日至本院證述屬實 。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人 爰依民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又李哲元自四十六年八月某日失蹤,因失蹤之日無法確認,故計至五十三年八月 三十一日始滿七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官信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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