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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5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保險字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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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保險字第六五號   原   告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志龍 律師   複 代理人  莊孝襄 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區○○路五八0巷四四號,此有原告提出之戶籍 謄本一份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桂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於十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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