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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4

給付會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再易字第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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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四十二號   再審原告 乙○○○   再審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再審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八百九十一年十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樹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康進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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