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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31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勞訴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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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一四號   原   告 乙○○         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被   告 泰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蘇榮達 律師         蘇俊誠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信 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李 梅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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