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8
給付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勞訴字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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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二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灣新聞報社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
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命被告提出原告於民國七十五年起至退休日止之休假紀錄、
所領薪資以及當時適用人事相關法令。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郭貞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