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1
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司字第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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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司字第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省勞工消費合作社聯合社
右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清算人姓名、住所及就任日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官信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