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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1

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司字第10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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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司字第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省勞工消費合作社聯合社 右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清算人姓名、住所及就任日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官信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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