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2
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婚字第1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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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一五○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與甲○○間因八十九年婚字第一一五0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玖拾元,折合新台幣貳佰
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嘉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雯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