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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2

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婚字第1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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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一五○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與甲○○間因八十九年婚字第一一五0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玖拾元,折合新台幣貳佰 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嘉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雯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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