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2

履行同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婚字第122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婚字第一二二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 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 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履行同居事件兩造雖均設籍在高雄市○○區○○路一一二巷五號,有戶籍謄 本可稽,然兩造係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月間起即以久居之意思、共同居住 於屏東縣高樹鄉○○村○○路一號,迄八十九年三月底、四月初被告離家時止, 此經兩造當庭自承無訛,則本件兩造夫妻住所應在屏東縣高樹鄉○○村○○路一 號,依上開法條,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洪文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惠玲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