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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9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小上字第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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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六六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屬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上訴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上訴聲明 及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如所違背法令之條項或有關解釋、判例字號或 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並依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如逾期未補正,依民事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準用第四百七十一條 規定,將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審判長法官 陳明富 ~B法   官 林玉心 ~B法   官 吳文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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