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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6

給付價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簡上字第2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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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六四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本院高雄簡易庭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高雄簡易庭於八十九年六月 八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明富                      法官 林玉心                      法官 吳進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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