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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6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簡上字第3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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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二四號   附帶上訴人  乙○○   即被上訴人 右上訴人與甲○○等間因八十九年簡上字第三二四號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 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捌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銀元壹仟貳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叁仟柒佰伍拾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林玉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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