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3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簡上字第3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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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簡上字第三五四號
上 訴 人 丙○○
送達處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上訴理由。
三、上訴狀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