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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7

給付管理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補字第20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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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一三號   原   告 亞太花園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陸瑛如 右原告與被告甲○○、丙○○、戊○○、己○○、及丁○○乙○○間給付管理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零叁仟零伍拾 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柒拾柒元,折合新臺幣伍仟零叁拾壹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方百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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