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1
否認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親字第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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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親字第五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原訂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下午四時於本院民事第六法庭之宣判期日,變更為八十
九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五時於於本院民事第六法庭。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之。變更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訂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下午四時於本院民事第六法庭之宣判期日為
星期六,因適逢為周休二日之例假日,茲變更宣判期日為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下
午五時於於本院民事第六法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曾吉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