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8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17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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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二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昆南 律師
尤秀玲 律師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
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業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