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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30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20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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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八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林慶雲律師         丁○○律師   送達代收人 丁○○   住   被   告 台灣省合作金庫 設台北市○○區○○路七七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區○○路七七號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 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吳文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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