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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6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24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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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九五號   原   告 甲○○             居台北市○○○路○段一一五巷十三號二樓   被   告 乙○○ 住高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 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 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 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靜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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