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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27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25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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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五七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丙○○   住   被   告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零陸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 之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總額加計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總額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貳佰肆拾 伍萬元,約定自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止,分一八○期按 月於十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值息百分之九點二五機動計付息,如未按期給付 ,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利息計算,按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詎被告自八十九年七月十日起即未按期攤還,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利迄未 清償,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大眾銀行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為 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被告聲明異議陳述略稱:。 其向原告申辦之抵押貸款,因受近年經濟不景氣所致,致被告所有投資皆虧損累 累,進而血本無歸,以致無法按期繳納本息。然被告仍有還款之心,除請求原告 就抵押物實行拍賣受償外,不足額之部分被告願與原告相商等語置辯。 三、被告並未再另提出其他証據。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 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被告借據、授信約定書、大眾銀行放款單筆 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三、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其於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異議狀中辯 稱:其所向原告申辦之抵押貸款因受近年經濟不景氣所致,致被告所有投資皆虧 損累累,進而血本無歸,以致無法按期繳納本息。然被告仍有款之心,除請求原 告就抵押物實行拍賣受償外,不足額之部分被告願與原告相商等語。然縱令被告 上開所辯屬實,惟尚無法作為其免除債務清償之依據,應認被告上開所辯尚不足 以作為其有利之依據。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新台幣二百萬零六千一百八十五元,及自 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總額 加計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總額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應予准許。 五、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李政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唐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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