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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7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28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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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及其住、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 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 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另法院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 ,認為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前段亦 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上載有被告法定代理人,然查被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人,是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 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爰依首揭規定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洪文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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