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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2/11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33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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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九五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九號二之四樓及地下一、二                   送達代收人 曾秋媚   住   被   告 乙○○   住   被   告 甲○○(原名朱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等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曾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一萬九千二百四十二元,此項裁定 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曾吉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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