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3
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4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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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七號
上 訴 人 甲○○○○○○
鴻陞企業行即王素惠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九七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銀元壹拾萬零陸仟肆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折合新台幣肆仟柒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管安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王美慧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