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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19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8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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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理要旨 八十九年訴字第八八九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志純律師 住高雄市前金區○○○路三五六號五樓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審理要旨如左: 原告方面: 訴訟標的: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消費借貸返還請求權 ◎本票請求權已因時效經過且被告在八十八年訴字第二八九0號清償債務案件審理中  提出時效抗辯而消滅,原告已不得主張。 訊問: 一、本件借貸情形經過為何?原告訴訟代理人交予原告金額為何?錢是甲○○借的還   是乙○○與甲○○共同借的?當時有無約定被告甲○○與乙○○負連帶給付責任   ? 原告訴訟代理人(證人)丁○○:於七十九年三月八日我交給我哥哥即原告大約一百 四十一萬元,再由我哥哥被告侯在守一百三十五萬元,並提供乙○○所有之不動產設 定抵押予訴外人楊昇曉,後來該抵押之不動產經高雄銀行聲請拍賣,楊昇曉分配到二 十三萬二千零六十二元,尚不足一百一十一萬七千九百三十八元。 二、是否撤回對乙○○之請求? 被告方面: 一、被告對於證人所言有何意見? 兩造: 一、提示八十八年訴字第二八九0號清償債務案件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八十九   年二月十日言詞辯論筆錄,兩造有何意見? 二、提示七十九年執字第五九九四號拍賣抵押物卷,兩造有何意見?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業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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