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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0

交還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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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家訴字第七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丁○○   原   告 戊○○   原   告 己○○   原   告 丙○○○   原   告 庚○○   右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住高雄市左營區○○○路四八二號四樓   被   告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莊孝襄律師 住高雄市○○區○○街二之一號         張義棟律師 住高雄市市○○路一八八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 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吳文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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