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6
返還給付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5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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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六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給付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伍仟柒佰零柒萬玖仟伍佰陸拾伍元,折合銀元壹仟玖佰零貳萬陸仟伍佰
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玖萬零貳佰陸拾陸元,折合新臺幣伍拾柒萬零
柒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官信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