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1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8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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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一○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中山區○○○路○段八十五號
訴訟代理人 甲○○ 住
被 告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四時五分,在本院
鳳山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嘉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王雯郁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