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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0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9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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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三一號   原   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訴訟代理人 王嘉男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汪怡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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