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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年度上易字第15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佳明 指定辯護人 林文鑫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53號中華 民國113年2月7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 11年度偵緝字第18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法第320條之詐欺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 三審法院。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 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376條第1項第3款、第38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歐佳明(下稱被告)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經本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153號判決處罰金新 臺幣1,000元在案。而被告所犯乃屬前述規定所稱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案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所載例外 得上訴第三審之情形,故被告對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 訴,顯屬法律上不應准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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