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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7

妨害秘密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年度上易字第31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3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易偉 選任辯護人 甘芸甄律師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秘密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 易字第54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437號;併辦案號:同署111 年度偵字第3436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張易偉犯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散布文字誹 謗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 實 一、張易偉曾係甲女(已成年,姓名年籍詳卷)之男友,基於無 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於民 國000年0月間與甲女交往期間內之某時,乘其與甲女以通訊 軟體LINE視訊裸聊時,竊錄甲女裸露胸部、私密處等身體隱 私部位而自慰之非公開活動。 二、嗣張易偉因不滿兩人感情生變,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接續於 附表一所示之傳送時間,以LINE於密接之時間發送如附表一 所示之內容予甲女,而以附表一所示之加害名譽之事,使甲 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甲女之名譽;復將犯意提升為散布 文字誹謗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通訊軟體Me ssenger於密接之時間發送如附表二所示之訊息內容予附表 二所示之對象,指摘甲女為色情直播主及欲曝光上開私密影 片等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足以毀損甲女名譽及 社會評價。 三、案經甲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事證認定 (一)證據能力 當事人及選任辯護人就本判決所引用之傳聞證據,均明示同 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68頁),本院認此等傳聞證據,其 筆錄之製作過程、內容均具備任意性、合法性等情,其陳述 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合於一般供述證據之採證基本 條件,且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均屬適當,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皆有證據能力。 (二)事實認定   上訴人即被告張易偉(下稱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於全部 犯罪事實已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所述相符,並有被 告與告訴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被告與附表二所示之對 象間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及被告側錄之影片光碟在 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 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論罪說明   (一)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刑法增訂第319條之1第1項規定,並於112年2 月8日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被告無故側錄告訴人裸露胸 部、私密處等部位而自慰之性影像,固該當刑法第319條之1 第1項規定,惟被告行為時應適用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經 比較適用新舊法結果,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規定之法定刑 並無選科主刑之規定,故修正後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規定 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被告行 為時之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論處。 (二)論罪之依據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他人非公開之 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及刑法第310 條第2項之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被告先後以LINE發送附表一 所示訊息之恐嚇行為,及先後以Messenger發送附表二所示 訊息之散布文字誹謗行為,分別係於密接時間實施,侵害同 一告訴人之法益,應分別論以接續犯一罪。  ㈡被告以加害名譽恐嚇告訴人之危險行為,已為其後續散布文 字誹謗之實害行為所吸收,為實質上一罪,不另成立恐嚇罪 。被告所犯上開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及 散布文字誹謗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移 送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為事實相同之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 予審理。 三、撤銷改判   (一)撤銷原因   原審論處被告罪刑,固非無見。惟「犯罪後之態度」,係刑 法第57條所定科刑輕重應審酌事項之一,包括被告犯罪後自 願坦承犯行,表示悔悟,以減省訴訟資源之耗費等情在內。 因屬判斷被告人格上危險性及對其未來行為期待性之重要表 徵,攸關刑罰特別預防目的之落實,本院自應列為審酌之量 刑因素。被告上訴後已知犯錯而自白認罪,並提出其與甲女 近期之對話內容,表現良性互動,不時關心甲女之善意,此 為原判決未及斟酌。被告據此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為有理由 ,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二)改判理由   審酌被告為滿足私慾,竟於與告訴人以LINE視訊裸聊時,竊錄告訴人裸露胸部、私密處等身體隱私部位而自慰之畫面;復不思以理性、和平之方式處理與告訴人間之感情問題,率爾以LINE傳送將散布前開側錄影片之加害名譽訊息恫嚇告訴人,使其心生恐懼,嗣亦傳送訊息予告訴人之公司、親友等,指摘告訴人為色情直播主及欲曝光前開側錄影片;犯後原僅坦承恐嚇及散布文字誹謗之犯行,否認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犯行,至本院審理時始幡然醒悟,認罪承認犯錯;告訴人雖無調解意願,惟被告供稱持續與甲女有良性聯絡,不時關心甲女,互動狀況尚屬良好,並提出近期與甲女LINE對話紀錄擷圖為憑;兼衡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及經濟等生活狀況、素行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斟酌被告所犯二罪互有牽連,時間密接,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反應出被告滿足私慾之人格特性,所侵害法益之同質性高,不法內涵程度非高等情綜合判斷,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志程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啟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第2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 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 金: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附表一: 編號 傳送時間 傳送內容 1 自111年6月16日16時12分許起至19時23分許 1.我一定會毀了妳,我說到做到。 2.等著看妳不雅影片外流。 3.我會去妳公司檢舉妳在做色情直播把影片給他們。 4.(傳送告訴人裸露私密處照片)還有很多等著看吧。 5.反正我一定會毀了妳,我會先去舉發妳公司。 6.對了忘了說我會先跟妳前夫說妳這種人不夠資格陪小孩,網路上直播色情,我也會把影片給他看。 7.我現在就以毀掉妳為我的目標,真的垃圾。 2 自111年6月17日0時52分許至2時6分許 1.一定要讓妳失業也讓妳同事知道你什麼人傷害人是要付出代價的。 2.要弄妳還不會想辦法閃這些哦。 3.我回去恢復原來的我妳就知道妳要面對的是什麼。 附表二: 編號 被告使用之Messenger暱稱 被告傳送訊息之對象 傳送之訊息內容 被告傳送訊息之時間 1 張易偉 ○○精品品牌○○百貨公司○○分行(品牌及百貨公司名稱均詳卷) 1.你們○○店的員工在網路上做色情直播你們知道嗎,完全敗壞你們公司,我要檢舉這個員工,我手上有很多證據,拜託你們可以選員工時看好員工素質嗎,在網路上做色情直播成何體統,敗壞你們公司風氣。 2.我有很多他直播時裸露的影片。 3.這名員工是○○百貨公司名叫葉○○,我有很多她在直播時的色情裸露影片,這種員工只會敗壞你們的風氣,如需影片證據都可提供。 4.需要影片可提供但是非常裸露。 自111年6月16日16時58分許至20時7分許 2 Xis Nico 告訴人之同事吳○○ 妳有位同事叫葉○○,在從事網路色情直播,三點全露,敗壞妳們公司風氣,我也有跟妳們公司檢舉了,這是她直播時的自慰照,影片我也很多,這種員工不適任妳們公司。 111年6月16日20時18分許 3 Xis Nico 告訴人友人,Messenger暱稱「馬蒂扣」 1.你是不是認識一個叫葉○○在FB叫艾玲的,這女的有男朋友還在網路上做色情直播,小心被騙,截個她在自慰照給你看,我還有一堆她直播的色情影片。 2.不要被這個離了三次婚的女生騙了,我也去跟她公司檢舉她了色情直播主,○○精品品牌一定會開除她。 自111年6月16日20時13分許至21時16分許 4 Xis Nico 告訴人之前夫曾○○ 1.不好意思,你有個前妻叫葉○○對吧,她是網路色情直播主裸露三點直播,你的小孩常給她照顧,最好要讓小孩別太常接觸她,要證據的話我手上有很多她裸露的直播影片。 2.(傳送告訴人舔舌頭之照片)截斷照片給你 3.露的一堆只是讓你知道我說的是真的。 111年6月16日19時47分許 5 Su Su 告訴人之胞妹葉○○ 哈囉,跟妳那個色情直播主媽媽【註:被告將告訴人之胞妹誤認為告訴人之女兒】葉○○說告散播影片照片怎變恐嚇,告這很沒力餒,然後警察還說要不要去都沒關係,而且還叫我反告她真好笑,然後跟她說今天私下發放很多AV個人秀電影喔,哇超級多人要,在來我律師說只要提出證據她確實做過色情直播就自己包起來了,然後喔跟她說剛好就認識她開始她就傳她自己在直播的色情挑逗裸露影片剛好拿來證明她就是做過色情直播,叫她不要在騙人傷害人了。 111年6月17日18時35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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