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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86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8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涂瑞榮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謝弘章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涂瑞榮羈押期間,自民國113年2月17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涂瑞榮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 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為 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 認其有逃亡之虞,另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行強盜犯行之虞 ,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 款 、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自民國112年11月17日起予 以羈押3月在案。   二、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考量以下事項,認為被告應予 延長羈押:  ㈠被告就被訴涉犯加重強盜罪,有原審判決所載證據可資為證 ,足認被告涉犯前述犯行,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被告所涉前 述犯行,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經原審予 以判處有期徒刑10年在案,刑責非輕;又被告居無定所,犯 案後變裝逃離,警方是在嘉義旅社逮捕被告,有事實足認有 逃亡之虞,且被告前因強盜案假釋出監後,再犯另件強盜案 ,於該案假釋後再犯本案,此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顯有 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㈡本院另考量被告本案犯行,持兇器攻擊被害人,對於社會治 安之危害甚大,且被告屢犯強盜罪行。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 的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及被告人身自由的私益、 防禦權受限制的程度,認本件尚難藉由具保或限制住居、限 制出境、出海、定期報到等其他方式,代替羈押的執行,否 則日後審判、執行程序顯難順利進行,亦無法避免被告再犯 ,故對被告予以羈押,應屬適當,並有其必要,也符合比例 原則、最後手段性原則。 三、綜上所述,被告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第 101條之1第1項第6款的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性,仍然繼續存 在,爰於羈押期間未屆滿前,經訊問被告後,裁定自113年2 月17日起,延長被告羈押2月。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 、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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