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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年度交上易字第10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上易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榮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 年度審交易字第227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926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榮豐於民國112年5月2日12時許,在 高雄市橋頭區某產業道路旁飲用啤酒後,明知其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之程度,仍基於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 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上路。嗣於同日13 時40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00號燈桿前,因違規行 駛管制路段為警攔查,經警發覺其身上散發酒味,而於同日 13時51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1毫克,因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吳榮豐(下稱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 ,經原審諭知罪刑之判決,被告不服原判決,於法定期間內 提起上訴,並於112年10月16日繫屬於本院。惟被告嗣於112 年12月9日死亡,業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 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及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51、53頁),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合,依上開說明,應 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公訴 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 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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