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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7

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年度交上易字第9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上易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智傑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 易字第6號,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告甲○○(下 稱被告)因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罪,經原審判處罪刑後提起上訴,被告於本院準 備、審判程序時,均明示僅就原判決之量刑部分提起上訴, 而不及於原判決之犯罪事實、論罪部分等情,有本院準備、 審判程序筆錄可稽(見本院卷第62、102頁)。是被告係依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明示就原判決有關刑之部分 提起一部上訴,而為本院審判範圍;原判決就被告所犯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之犯罪事實、論罪部分,則產生程 序內部之一部拘束力,不在本院審判範圍,是本院不就不在 本院審判範圍部分予以調查,應予敘明。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家中還有罹患嚴重憂鬱症等重大疾 病的70歲老母,無法自行就醫,時時需親人照顧。又育有年 僅3歲的兒子,一耳失聰,領有第2類身心障礙手冊,需定時 帶其至台灣本島看醫就診,實施早療。一旦入獄服刑,家庭 頓失依靠,形同破碎,失聰兒及病母將無人照顧或陪同就醫 。請從輕量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俾免被告之失聰兒及病母乏 人照顧致家庭破碎等語。 三、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被告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 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累犯規定加重後,量處有期徒刑8月,上開量刑並無不當 ,應予維持,並就本院審理範圍部分之理由敘述如下。  四、上訴論斷之理由 ㈠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賦予法院裁量之 權。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 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 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並無根據明顯錯誤之 事實予以量定刑度,亦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 相當原則,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能任指其裁量不當。 ㈡原審就本案量刑已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被告明知 飲酒將顯著降低自身之思考、判斷及控制能力,酒後貿然騎 車極易肇致交通事故,且其前已有5次酒後駕車前科(累犯 部分不重複評價,而本次係屬第6次涉犯酒後駕車),卻仍 不知慎戒,於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4毫克之情 形下,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在市區道路,不僅漠視自身 安危、罔顧公眾安全甚劇,對法律遵從度甚低,所為實非可 取;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本件幸未肇事致 生實害;兼衡被告所自陳之教育程度、工作、家庭生活及經 濟狀況(涉個人隱私,不詳予列載),暨檢察官請求量刑意 見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8月。經核原判決已具體 審酌刑法第57條科刑事由等一切情狀,在罪責原則下適正行 使其量刑之裁量權,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再加考量被 告本案所為係第6次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可徵其未深 切悔悟酒後駕車行為之危害,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兼衡其本 案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4毫克,逾標準值非少等情,原 審所為量刑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無違,要無輕重失衡 或偏執一端之情形,難認有何量刑過重之處。至被告於本院 審理期日所稱之家有罹重症之老母及幼兒需靠其照顧撫養等 家庭、生活狀況等情,亦經原判決詳為審酌,何況所稱之家 有罹重疾之母親及失聰之幼兒等家庭狀況均係於被告為本件 酒後駕車犯行前即已存在,被告若以此為念,更應謹慎言行 ,戒慎恐懼,不應輕率再6犯本件酒後駕車罪,而更於犯後 再執上開家庭需其照顧等之理由,請求法外施仁,給予從輕 量刑。是故被告上揭所述情形均不影響原判決妥適之量刑, 併此敘明。  ㈢綜上,被告以前面所述之上訴意旨為由而提起上訴,指摘原 判決不當,並請求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經核均無理由,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恒毅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宗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莊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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