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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年度聲字第116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69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 人 黃國華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00年11月15日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8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489號刑事裁 定,檢察官指揮聲請裁定應執行刑之方式,已顯不利於本件 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黃國華(下稱聲明異議人),如檢察官 能待聲明異議人所有案件確定後,再全部一併向法院聲請定 應執行刑,應較有利於法院定刑時之整體判斷。聲明異議人 服刑至今已逾15年,前案殘刑5年6月,加計本案應執行刑28 年6月,總計34年之久,請求撤銷原裁定,重新定執行刑云 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 ,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所稱「檢察官執行 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 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 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 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 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參 照)。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前因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11月15日以100年度聲字第14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28年6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及上 開裁定在卷可稽。綜觀聲明異議人提出本件「刑事聲明異議 狀」之內容,真意係指摘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489號裁定所 定之應執行刑過重,請求撤銷上開裁定再重新定刑,而非具 體指摘本件執行檢察官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 方法有何不當之處。依前揭說明,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489 號裁定並非得為聲明異議之對象,聲明異議人循聲明異議程 序救濟,難謂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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