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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年度聲再字第1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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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174號 抗 告 人 李文哲 即再審聲請人 上列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2年度聲再字 第174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裁定提起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10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 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刑事訴 訟法第4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因不服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74號 裁定據以提起抗告。惟查該裁定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合法送 達抗告人(已於113年2月5日確定),惟抗告人於113年2月1 9日始掛號寄交郵務送達,本院於同月20日收受抗告狀,此 有送達證書、掛號信封及本院收狀章附卷可稽。茲抗告人已 逾送達10日後提抗告,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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