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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4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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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55號 原 告 歐陽瑩 蔡淑貞 被 告 林三吉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 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被告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609號),於 原審判決被告有罪,被告提起上訴,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原 告2人(被害人歐陽生之繼承人)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茲因被告於民國113年2月20日,具狀向本院撤回上訴, 有刑事撤回上訴狀在卷可按(本院刑事卷二第51頁)。因被告 刑事審判程序已因撤回上訴而終結,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 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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