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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度毒抗字第2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抗字第20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溫永棚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112年度毒聲字第478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觀察勒戒裁 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 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 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407條、第40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 第408第1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411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即被告溫永棚(下稱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 ,不服原審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抗告狀僅表明不服之意 ,並未敘述理由,經本院於113年1月26日裁定命於送達後五 日內補正抗告理由,該裁定正本業於同年1月31日合法送達 於抗告人,有上開裁定正本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抗告人 迄今已逾期仍未補正抗告理由,揆諸上揭說明,乃不合於法 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石家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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