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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11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 人 畢經武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088 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㈠聲明異議之案件案號為本院110年度聲 字第1088號裁定。㈡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088定執行刑裁定中 關於執行案號:109年執字第648號案件(誣告罪,宣告刑為 有期徒刑5月,下稱A案),聲明人即受刑人曾經聲請易服社 會勞動遭檢察官駁回聲請而於110年3月24日入監執行完畢。 ㈢而本件定執行刑之裁定,就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部分之合併定執行刑,檢察官僅給予受刑人勾選聲請 亦或者不聲請定應執行刑之選項,並未給予受刑人有陳述意 見之機會,亦未給予受刑人有自行判斷有利選擇即得聲請也 得不聲請之說明。此部分檢察官應有違反釋字775號之程序 保障已屬違法。㈣本件前揭之A案,早於同意可以與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書通知前即已經執行完畢, 受刑人於110年5月13日簽署該聲請書時,A案已經喪失易服 社會勞動之權,而本件聲請書上卻仍記載A案得易服社會勞 動,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屬前後矛盾而顯有重大違誤。㈤從 而,執行檢察官就本件執行有違法及不當之處,爰聲明異議 ,請求依法將該定執行刑之刑事裁定撤銷,回復尚未定執行 刑前之宣告刑狀況。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 ,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所稱「檢察官執行 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 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 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 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 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號裁定 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前因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8月9日以110年度聲字第10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及上開裁定 在卷可稽。綜觀聲明異議人提出本件「刑事聲明異議狀」之 內容,主旨真意係指摘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088號裁定所定 之應執行刑,就其中所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部分係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其他2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 執行刑,整個定應執行刑之裁定過程並未給予受刑人(即聲 明異議人)有自由判斷作有利自己選擇之說明及陳述意見之 機會,請求撤銷上開裁定,回復未定執行刑之狀況,再重新 定刑,而非具體指摘本件執行檢察官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 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依前揭說明,本院110年 度聲字第1088號裁定並非得為聲明異議之對象,聲明異議人 循聲明異議程序救濟,難謂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莊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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