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3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叁拾伍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玖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建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5罪,經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 。茲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考量本件定刑之外部界限、內部界 限(23年)、受刑人之意見(本件屬同年度同一案件,受刑人 已深感悔悟,家中只有老父一人,請從輕考量),及受刑人 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科,本件販賣時間相接近,雖有 35次販賣犯行,但購毒者僅林世國等9人,及其販賣之金額 、數量等情,暨考量刑罰之邊際效應、罪刑相當原則及復歸 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 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魏文常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